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都匀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条都匀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专业乙级资质等类别。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力量、注册资本、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委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升级、增项、变更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和程序要求。
第九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通过资质办理系统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或者信息,并对材料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对于手续不全、盖章或印鉴不清的,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都匀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从事监理活动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三)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依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都匀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