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处理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都匀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处理活动的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工程处理涵盖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动态核查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资质条件不达标或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第二章 核查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核查对象包括:
本市审批的工程处理资质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取得资质的企业;注册人员频繁变动或职业资格被撤销的企业;其他需重点监管的企业。第五条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资产:核查净资产、财务报表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等配备是否满足要求;技术装备:检测仪器、施工设备等是否达标;质量安全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核查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核查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企业对照资质标准开展自查,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报告;
2.动态核查: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核验等方式进行核查;
3.结果处理: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标注、限期整改或资质处理决定。
第七条核查采用“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结合方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社保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核查结果处理
第八条对核查不达标的企业,作如下处理:
标注“资质异常”: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全国平台标注,为期3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3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或撤销相应资质;重点监管:对被标注企业承揽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第九条整改期满后,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复核。通过复核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未通过的集中公示并限制其申请资质许可。
第十条企业可申请注销不满足标准的资质项。对因违法违规被处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