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储能电站运维及检修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储能电站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储能电站运维、检修、调试及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质申请、认定、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储能电站运维及检修企业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储能电站运维及检修企业资质分为以下两类:
(一)运维资质:指对储能电站进行日常巡视、监控、操作、维护等工作的资格;
(二)检修资质:指对储能电站设备进行故障诊断、维修、更换、试验及技术改造等工作的资格。
第五条每类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储能电站(含大规模集中式、工商业用户侧等)的运维或检修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中、小型储能电站的运维或检修业务,具体范围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力、电气或自动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储能或电力行业从业经验;
(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近3年内应承担过至少2项大型或5项中型储能电站的运维或检修业绩;申请乙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项目实践经验;
(五)配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工具、仪器仪表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甲级资质: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电力、电气、电化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高压电工、继电保护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二)乙级资质: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企业应向注册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专业技术力量证明材料,包括人员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四)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五)近3年业绩证明材料(如合同、验收报告等);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复核;初审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储能电站运维及检修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质企业的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条件的符合性;
(二)运维、检修服务质量;
(三)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情况;
(四)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资质,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转包或违法分包运维、检修业务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