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实性原则
所有申报业绩必须真实存在,数据需来源于实际项目,严禁虚构、篡改或套用其他项目信息。企业需确保业绩名称、规模、时间等关键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记录完全一致。
2.全程留痕原则
业绩录入、核查、调阅等环节需通过信息化系统留痕,确保操作可追溯。涉及数据修改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经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
3.最小权限原则
严格限制业绩系统访问权限,按角色分配查询、编辑、审核等权限,禁止非授权人员接触核心数据。
二、业绩信息录入规范
1.数据来源
优先通过省级工程审批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官方渠道自动获取业绩数据,减少人工录入误差。需人工补录的业绩,必须同步上传合同、竣工证明、设计批复等原始文件扫描件,且文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字。2.技术要求
图纸类材料需清晰显示出图专用章、注册师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采用不可编辑的PDF格式并附加数字水印。公路工程设计业绩需在部管理系统中体现项目批复时间及人员信息,同一标段不得重复作为多人业绩。三、业绩核查安全管理
1.信息化核查
建立跨部门数据比对机制,将企业申报信息与税务、社保、招投标等系统进行交叉验证。对系统提示的异常数据(如合同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竣工文件格式雷同等)自动触发人工复核流程。2.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需2人以上共同作业,全程录音录像,核查结果由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重点核验城建档案馆存档资料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包括设计变更文件、验收记录等。四、风险防控与责任追究
1.企业责任
企业需建立内部业绩审核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为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使用虚假业绩申报的,依法撤销资质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监管责任
各级住建部门需定期开展业绩数据安全审计,重点检查权限分配、日志记录等环节。对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篡改数据的公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五、附则
本规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录入系统的业绩需按新要求补充完善数据等级至B级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