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等活动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条资质动态监管遵循"宽进、严管、重罚"原则,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四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第六条动态核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和企业信誉等。
第三章 核查实施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核查计划,明确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第八条被核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技术装备清单等,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九条核查中发现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未按时提供材料的企业,核查结果视为不合格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整改处理
第十条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由相应审批权限机关依法依规撤回其不合格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1年内2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依法依规从业。
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