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第20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建设、生产、闭坑等全过程活动,涵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各类矿山主体。
第三条 核心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实现“零死亡、零重大隐患”的安全生产总目标。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节 责任划分
1.企业第一责任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需组织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保障经费投入。
2.分级管理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建立“矿长-部门主管-班组长-员工”四级责任链。
3.专职机构设置: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专职安全部门,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3人。
第二节 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安全职责的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经济处罚、调岗直至解聘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及刑事责任。第三章 关键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准入与许可管理
1.资质审查:严格遵循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标准,新设采矿权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2.设计安全专篇: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并通过省级部门审查。
第二节 风险分级管控
1.隐患闭环管理:建立“排查-评估-整改-验收”流程,每月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2.重大风险监控:对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复杂区域实施动态监测预警。
第三节 教育培训体系
1.分级培训机制:
主要负责人与“五职矿长”每年参加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培训大纲》完成72学时初训和20学时年度再训。2.校企合作培养:优先录用矿山相关专业毕业生,推广“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节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每季度组织演练。
2.事故报告流程: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事故报告制度,2小时内向属地监管部门初报。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一节 经费保障
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其中安全培训经费占比不低于40%。专项资金用于安全设施更新、风险监测系统建设等。第二节 监督考核
安全生产绩效占管理层年度考核权重的30%,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五章 附则
制度生效: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解释权限:本制度由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