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及本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外省企业申请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拟申请由本省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等)的外省企业。
二、申报原则
申请企业应遵循“程序合规、信息准确、确保真实”的基本原则,其资质申报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业绩认定与管理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原则上应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二)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在全国平台上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个人业绩的数据等级要求根据具体资质标准确定。
(三)对于业绩未录入全国平台的特殊情况,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对业绩指标真实性予以确认的函件。
(四)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关键时间节点、合同金额、相关单位及管理人员等)必须与项目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确保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实际完工的工程项目。
四、人员管理与审核
(一)用于资质申报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等),必须是申请企业的在职员工。企业须能够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证实真实劳动关系的有效材料。
(二)审批机关将加强对相关人员从业经历的核查。对于短期内频繁变更注册单位或在不同企业间重复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查其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五、跨省变更与资质核定
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进行跨省迁移,并涉及资质核定的,应按规定提交完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律承续情况说明、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反映企业净资产状况的合法财务报表等。
六、监督管理
(一)审批机关将综合运用信息化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
(二)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存在业绩造假、人员挂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对于由此取得的资质,将依法予以撤销。
请各单位及相关企业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主管部门名称)
(印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