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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2 12: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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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六盘水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条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高效"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准入清出机制。

第四条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要求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保持资质条件,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八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内具有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动态核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条件符合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执业情况;

(三)市场行为规范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核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进行,核查数量原则上为本市企业数的10%,核查时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

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企业负责人;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建议上级机关降低或吊销资质。

第四章 质量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并在施工前组织制定项目检测计划。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等新技术。

第十六条支持工程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