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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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3-3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消防质量监管,提升消防工程质量,强化源头管控,我厅起草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该通知有修改建议的,请在有效期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有效时间: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16日
联系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处、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瑞、谭雯
联系电话:0851-85360248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30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消防质量监管,提升消防工程质量,强化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消通〔2024〕11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参建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开工前重点核对是否准确判断工程情形(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在取得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其他建设工程)后才能组织开工;施工阶段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核查消防设计文件落实情况,严格照图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二)落实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详细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提出查验意见。
(三)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记录;按规定编制消防竣工图,参加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消防施工质量实施工程监理。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竣工预验收范围,参加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编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包括消防施工质量内容。
(五)落实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从业条件,不得与各方参建主体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二、加强消防设计质量管理
(一)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编制深度应达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按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技术审查。消防审验部门在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对取得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意见的,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二)施工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建设工程)。
(三)消防工程应细化室外消防埋地管道的地基处理、支墩、管材(包含原材料)、接口方式、防腐做法、埋深、回填等施工图设计,明确具体技术要求。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且影响建筑疏散、防排烟等重要指标的,设计单位应当出具大样图并在图中标明净宽尺寸等内容,对涉及防火性能要求的应标明具体做法。
(四)设计单位应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设计前现场踏勘,全过程参与改造项目消防技术指导,涉及消防的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各专业在消防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参建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各参建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及时解决设计文件中的技术问题,确保施工现场与设计文件一致。
三、加强消防工程施工进场材料管理
参建各方应严格按要求做好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验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建设单位应加强查验进场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检测证明、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对采购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消防设计文件形成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检验内容,并纳入施工专项试验方案中,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应进行见证,对采购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方案应包含消防相关内容,加强查验进场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检测证明、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时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采取抽查和抽测方式,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责令退场,对质量行为和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范围,强化消防施工过程质量监管,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根据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对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中体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情况;重点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超限建筑加强性措施论证类项目应重点查看专家意见落实情况),对涉及存在消防工程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落实,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一)施工放线定位阶段。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性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二)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阶段。重点对墙(包括防火墙、承重墙、防火隔墙等)、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三)屋面及内外装修施工阶段。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保温系统设置及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及装饰层之间空腔的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及其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用电装置防火性能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四)设施设备安装阶段。重点对防火及防烟分隔,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各类管道贯穿楼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五)室外工程施工阶段。重点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室外部分、天然水源及市政供水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五、优化消防验收流程
(一)严格开展消防查验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编制消防施工质量查验工作方案,明确参加查验的人员、岗位职责、查验内容、查验组织方式、查验结论形成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及查验工作方案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开展消防施工质量查验的人员应根据查验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查验成果的质量负责。查验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验收合格,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是否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
查验过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应建设单位申请提供消防验收现场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流程。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查验情况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留存,并按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二)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有效衔接。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消防审验部门参与消防查验过程现场服务指导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可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高度重视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机构建设,科学调配工作人员,增强技术力量,保障经费设备。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管理一体化融合,加强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高效衔接。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对检查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未依法申请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变更)审查、使用不合格消防材料、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弄虚作假等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应按程序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跟踪整改落实形成闭环。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培训和宣贯力度,组织消防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培训,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质量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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