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监管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信用管理与动态监管相结合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动态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资质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2.经营管理状况: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项目开发情况:是否存在违规预售、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行为
4.信用记录: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
5.技术装备条件:是否具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第五条资质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各资质等级具体要求执行,重点核查:
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暂定资质:符合新设立企业相应条件第三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七条监管程序:
1.制定年度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动态核查工作计划
2.发布核查通知: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业
3.材料报送:被核查企业应按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4.现场核查:核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5.结果认定: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等结论
第八条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等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核查。
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整改
第九条核查结果处理:
合格企业:继续保留相应资质基本合格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第十条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按照资质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1. 市级审批资质:由市住建局依法撤回相应资质证书
2. 省级审批资质: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记入信用档案:
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