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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纳雍至晴隆高速公路  牂牁江北收费站至新寨河枢纽互通段  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黔府函〔2025〕33号)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5-01-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纳雍至晴隆高速公路

牂牁江北收费站至新寨河枢纽互通段

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黔府函〔2025〕33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纳雍至晴隆高速公路牂牁江北收费站至新寨河枢纽互通段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2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纳雍至晴隆高速公路牂牁江北收费站至新寨河枢纽互通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牂牁江北、长流、中营、花贡、白沙、高棉6个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按时投入运营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纳雍至晴隆高速公路牂牁江北收费站至新寨河枢纽互通段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30年,从2025年2月14日起至2055年2月13日止。

三、收费标准由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调整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工作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9〕137号)等有关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收费工作由贵州纳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抓紧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切实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