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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镇宁兴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6-01-06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镇宁兴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字〔2026〕1 号


当事人:镇宁兴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俊波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锦绘新都小区B栋4-9、11、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347041733C

2025年11月29日,你单位承建的镇宁产业发展技能培训学校建设项目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本机关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据此认定你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镇宁兴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建建字〔2025〕9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16]033258),并责令你单位依法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自本机关处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状态。暂扣期间你单位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复查合格,本机关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取消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标注。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