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
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杨洪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建字〔2025〕22号
当 事 人:杨 洪
证书编号:黔建安C3(2021)0000883
所在单位: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日,你所在单位在实施赤水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赤水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认定你存在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杨洪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黔建建字〔2025〕18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在单位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杨洪(证书编号:黔建安C3(2021)0000883)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6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从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
杨洪(证书编号:黔建安C3(2021)0000883)领取的电子证书自本机关处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起始时间。行政处罚期限内,其不得作为单位安管人员,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