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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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3-0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字[2026]10号
当事人:贵州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金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街道学院路路口远大骏园4
号楼1层3号铺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AJU1PLX2
2026年1月15日,你单位承建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时鼎湖畔建设项目-(二期)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本机关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不足;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给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无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据此认定你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建字〔2026〕6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1]030675),并责令你单位依法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自本机关处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状态。暂扣期间你单位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复查合格,本机关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取消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标注。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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