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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6-03-0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字[2026]11号

当事人: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刚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弘康安置小区第
一栋4号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733219797

2025年12月29日,你单位承建的龙里县龙城•悦玺公馆二区项目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本机关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不足;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无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据此认定你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建字〔2026〕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12]042048),并责令你单位依法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自本机关处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状态。暂扣期间你单位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复查合格,本机关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取消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标注。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